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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风险提示书

日期:2022-1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年。申请执行的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期限,前款规定,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不予受理。

2、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不能提交的,不予受理。

3、不属本院执行管辖,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4、申请执行人应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慎重衡量相应风险,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5、申请执行人应积极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认真履行举证义务。怠于举证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6、申请执行人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申请调查。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执行人财产,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7、申请执行人自行查实被执行人财产或应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及时请求采取执行措施。如因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先行采取执行措施或被执行人合法处分而致使自身债权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8、申请执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保全案外人的财产,并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参与分配的权利,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0、申请执行人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怠于具证抗辩的,其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二、被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事由,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应及时请求变更或撤销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期拒不提交审计、评估、鉴定所需材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外人执行风险提示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处分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执行程序结束后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的风险。

2、案外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拒不负举证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审理期间,案外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而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的,应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案外人故意制造阻碍或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四、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执行的,审查立案受理后,执行法院应当同时向案件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必须向人民法院如实填报准确的全部财产情况,供执行法院审理其履行义务的能力。

被执行人在前款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的,经人民法院确认,可以不作财产申报。

2、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财产申报义务人。

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合伙是申报义务人,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申报义务人必须同时申报其个人家庭财产。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申报义务人。

3、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包括静态财产申报和动态财产申报。

静态财产申报是指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时,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申报。

动态财产申报是指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其财产增、减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执行法院进行的财产申报。

4、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是:

1)流动资产(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

2)固定资产(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以及各种物资、产品、原材料。

3)债权、投资和收益。其中到期债权必须同时附上依据。

4)可以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

5)业主、合伙人、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

6)其它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认为所申报的财产情况属于商业秘密,也应当如实填报,但可以请求执行法院为其保密。

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财产,应当说明争议的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5、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新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当在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或实际占有该项财产、收益之日起三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申报。

对执行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必须每月如实申报其财务报表或收支情况。

6、已向执行法院申报过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挪作他用。确因生产、经营或维护其基本生活需要使用的,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经三人以上的执行法官讨论决定,报庭长、院长审批。

7、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又不履行义务的,隐匿、转移、挪用、毁损、挥霍已申报财产的,经执行法院查实清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申报义务人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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