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诉讼请求部分未获支持,判项是否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闫东东,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城口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罗某起诉要求被告何某支付劳务报酬17,28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应当支付原告罗某劳务报酬13,280元,遂判决: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罗某劳务报酬13,280元;二、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有多项诉讼请求,部分项目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在判项中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无异议,但对类似上述案件某项诉讼请求部分未获支持,是否在判项中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诉讼请求未得到全部支持,就应当在判项中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另一种观点认为仅支持某项部分诉讼请求,包含着驳回该项其他部分的意思表示,无需在判项中在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
笔者认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从其字面意思理解是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实体上对当事人部分诉讼请求的否定性评价,通俗的说就是当事人一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另外一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此时并未区分多项诉讼请求中的某项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或者某项诉讼请求中的部分未获支持。
裁判文书的判项是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法官不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作出判决,也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对于上述案件,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何某支付劳务报酬17,28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何某应当支付罗某劳务报酬13,280元,即对原告罗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在判项中当然应当表述“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
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某项诉讼请求部分未获支持,法官在裁判文书的判项中亦应当表述“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一独立判项。
来源:城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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