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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办谈“类案同判”:司法公开可形成有效倒逼机制

日期:2022-03-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网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针对“类案同判”议题,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刘峥表示,落实“类案同判”责任,最主要是抓住承办法官、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院庭长、审判委员会这几个关键节点,并分别强调各自的责任。

与此同时,司法公开透明和智慧法院建设也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提供支持和便利,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

近年来,法院系统内外非常关注统一法律适用的问题。澎湃新闻注意到,人民法院去年在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统一法律适用对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影响。

如何确保人民法院“类案同判”责任落到实处?刘峥指出,严格来说,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也不可能有丝毫不差的判决,但类似的案件应当有大体相当的裁判结论。

“统一法律适用的要求本身就是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指引。”刘峥认为,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方面明确审判组织和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强调对审判权的制约监督,就是要求放权不放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廉洁。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1年,最高法院一直高度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落实类案检索、规范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等一系列举措,推进统一法律适用。

“统一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刘峥表示,落实“类案同判”责任,最主要是抓住承办法官、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院庭长、审判委员会这几个关键节点,并分别强调各自的责任。

他直言,首先,“案子终归是由人来办的”,法官亲身接触案件,最了解案件适用法律的难点重点,除简单案件,一般应当及时进行类案检索,发现在手案件与类似已决案件的异同点,必要时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

其次,考虑到目前法院98%以上的裁判文书已由独任庭、合议庭直接签发,独任庭、合议庭作为“第一责任人”,是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独任庭、合议庭应当严格遵守实体法、程序法相关规定,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风险。

第三,院庭长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是确保案件质效的“关键少数”,他们除了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还可以通过听取“四类案件”汇报、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最后,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审判委员会既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又是讨论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机构,统一法律适用应当是其重要的工作职责。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着重讨论容易产生法律适用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同时及时提炼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本院及辖区内法院审判同类案件时裁判标准的统一。

与此同时,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还需要制度机制提供“动态”保障。刘峥指出,2021年,要求各级法院从内部管理、组织保障、审级监督三个方面,完善构建统一法律适用的制度机制:第一,针对如何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最高法院在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中,突出强调了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平台”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作用;在“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中,进一步细化了“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具体情形,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确保案件质量和统一法律适用。

第二,针对如何确保制度机制精准落实,最高法院去年底印发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前不久还成立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下一步,将在加强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工作同时,以裁判要旨梳理提炼、“点对点”具体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线上统一法律适用平台三项工作为主体,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最高法院还将建设全国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平台,积极探索以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裁判要旨编纂、示范性裁判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法律适用的指导力度。

第三,针对如何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的法律适用分歧,最高法院正在推进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中,专门规定了改革提级管辖和再审程序,特别明确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和上级法院或辖区法院“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作为上级法院提级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的主要类型,推动上下级法院和辖区同级法院之间的“类案同判”。

刘峥还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的司法公开透明和智慧法院建设,也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持和便利,统一与不统一更加一目了然,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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