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即使并罚也不能突破上限:实际执行的期限包括判处的期限和主刑执行期间的期限。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规定了几种不同的情形。一是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I:十年以下。三是判处管制附丿川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由于先行羁押的时冋折抵管制的刑期,所以,这里的管十六、剥夺政治权利的裁判规则I187制期限应当是指实际执行的期限。四是其他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这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常见形态。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数罪,附加多个剥夺政治权利,存在剥夺政治权利并罚问题。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也就是说,附加刑在并罚时执行的是并科原则,累加计算。如果数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之和大于五年,就存在如何处理的问题。此时,应当遵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规定,最高不能超过五年,又体现了限制加重的原则总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的,执行的期限不能超过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刑罚:一般的刑罚期限或者金额是确定的,而剥夺政治权利既有本身的期限乂及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这是根据判决的刑期来确定的。另外,只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主刑执行期间,自然也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不能出现主刑执行期间有政治权利,而主刑执行完毕释放以后乂没有政治权利的情况。鉴于此,判决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以理解为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而不是实际执行的期限。
如果被告人的主刑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存在不同认识。根据缓刑的非监禁刑性质,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更为合适。因为,刑法规定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是指主刑得到了实际执行,而缓刑的主刑并未执行,如果不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将会出现缓刑考验期内有政治权利,缓刑考验期满后无政治权利的现象,这一现象不符合剥夺政治权利的立法目的: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与假释、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起算时间相一致,缓刑、假释、管制都属于IE监禁性质的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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