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行为,就真“不犯法”吗
案情回顾
近日,槐荫区法院发出一份针对精神病人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强制医疗决定书。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孙某实施强制医疗,槐荫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陈政担任审判长。被申请人孙某将其亲属杀害,经鉴定,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当事人共同亲属的自书材料及刑事司法鉴定申请书、某医院关于孙某的治疗资料、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处置知情同意书、多家权威机构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合议庭认为,被申请人孙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孙某强制医疗。目前决定已生效并执行,这意味着孙某的极端行为将受到约束,消除了对社会的潜在危险。近年来,槐荫区法院已作出多个强制医疗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七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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