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对嫌疑人立案后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吗?
原创 尤丰阳律师 陆君恒达法律服务团队
引言
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政法队伍整顿活动过程中,公安机关清理出了大量积案,有些案件是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后,长达十多年没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在专项活动过程中,又纷纷对这些案件予以移送审查起诉。
我们陆君恒达法律服务团队就碰到过数起这类案件,有的人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已经对嫌疑人立案追诉了,即使已经取保多年,就可以适用《刑法》八十八条第一款无限追诉时效之规定,不受犯罪追诉时效的限制,可以继续对嫌疑人进行追诉。本人认为以上观念是有失偏颇的,此类案件仍然应该受到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现阐明具体理由,和各位朋友商榷。
一、只要嫌疑人刑事立案后没有发生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不应适用《刑法》八十八条第一款无限追诉之情形。
刑法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对此有明确解释,该解释具有立法解释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运用。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无限追诉期限,只适用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如果办案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于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当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如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豫1528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范某犯妨害公务罪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起诉书指控范某实施的第一起犯罪,经被害人报案后,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9日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该起犯罪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被告邰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于2013年夏天案发,台江县森林有关部门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已经发现犯罪行为,因此本案未过追诉时效。”
即便有法条和解释的规定,但以上判决仍然认为,只要侦查机关刑事立案了,便可适用刑法八十八条第一款无限追诉,可见司法实践中,对以上行为的理解仍然是有不同看法的。
二、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此类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
追诉期限作为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制度,能够对其规定的期限产生影响的只能是法定情形,仅凭案件处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就认为一直处于追诉期限内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在取保候审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认定办案机关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认定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
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后往往多年未对案件进行有效侦查,而移送审查起诉时往往依据嫌疑人经传唤未到案而认定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之行为,进而适用无限追诉时效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本人对以上认定不能完全认同。若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未到案,公安机关应依据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多年不予处理。若嫌疑人并无隐匿身份或刻意逃避侦查之行为,在达到法定年限之后,仍应认定追诉时效届满。若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届满后或者侦查机关解除取保候审后经传唤不到案,若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实施了网上追逃等相关抓捕措施,而嫌疑人一直以真实身份正常生活,也不能认定嫌疑人存在逃避侦查之行为,在达到法定年限之后,仍应认定追诉时效届满。嫌疑人经传唤未到案,侦查机关怠于行使职权致使追诉期限届满的,不能因职能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而要嫌疑人承担不利责任。
以上情况,追诉期限届满是嫌疑人经传唤未到案和侦查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属多因一果的关系,而明显侦查机关怠于行使职权的因素在其中作用更大,不应适用无限追诉之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多年未处理的案件,应秉承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特别是嫌疑人以真实身份在本地工作、生活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应认定追诉时效届满。
作者简介:
尤丰阳律师,陆君恒达法律服务团队轮值主任,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会计学双学士学位。有三年大型企业法务工作经验,七年司法机关从业经历,办理了多起在省、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律师执业以来,勤勉尽责、勇于钻研,多起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受聘为湖北省荆州监狱、长航公安局荆州分局、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法律顾问。现任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擅长刑事辩护。
案例摘选:
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首犯辩护
王某贩卖冰毒四十余公斤案主犯辩护
彭某高利转贷罪(判决无罪)
傅某高利转贷罪(撤销案件)
张某组织五人寻衅滋事案(撤销案件)
肖某涉嫌强奸罪(撤销案件)
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撤销案件)
简某贩卖毒品案(公安机关羁押四个月后不予移送起诉)
陈某信用卡诈骗罪案(不起诉)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值3600万元案(一年羁押期实报实销)
高某非法采矿200余万元(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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