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2条之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根据《民法典》第58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此条款是对损害赔偿的一般法定赔偿范围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违约赔偿损失的范围为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具体而言,即假定违约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时非违约方所能获得的利益,扣除在违约情形下非违约方现在的利益,就得到了赔偿的数额。赔偿全部损失,是使当事人尽可能地处于如果债务得以适当履行时其所处状态,这样才能督促当事人有效地履行合同。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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