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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之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20-03-19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45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之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缺乏犯罪构成的违法性要件,导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达不到起诉条件。如袁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没有对袁某是否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展开侦查取证工作,而仅就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调取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以“未能支付”或“尚未支付”代替“拒不支付”立案明显不当。

2、忽视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取证工作,不注重收集能够反映行为人“明知”或“故意”的客观证据。如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王某某从马某某处承包涉案土地,合同注明为“河滩地”,马某某从当地村委会承包时合同约定明确为“林地”,现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性质为林地且严重毁坏,但缺少案发地是否有树木存在或嫌疑人对此前承包合同是否知情的关键证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嫌疑人对涉案土地性质明知的事实,即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存疑,没有达到起诉条件。

3、涉嫌构成犯罪的事实与危害结果是否存在接入因素尚未排除合理怀疑,贸然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案件因果关系存疑。如谷某等五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五名犯罪嫌疑人共同殴打被害人,被害人随即入院治疗,入院病志记载“右下肢正常”,病程记录“余肢体活动可,四肢腱反射存在”,入院7天后会诊单出现“右足第3跖骨骨折”,本案伤害事实存在,但被害人的右足骨折的轻伤后果是否系各嫌疑人的伤害行为所形成,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起诉标准。

4、取证方向或在案证据与构成犯罪的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如姜某涉嫌重婚罪一案,犯罪嫌疑人与妻子分居后,经常与另一女子付某某居住并生有一子,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公安机关调取了付某某住宅附近的监控录像、住宅内悬挂的二人与孩子的合影照片、孩子的出生证明、被害人陈述等证据,难以证明二人存在“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犯罪事实,达不到起诉条件。

5、接警后只注重对相关当事人的讯问、询问等言辞证据的取证工作,忽视对案发现场及客观物证的搜集、提取、鉴定工作。如赵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赵某等四人无故到某物业办公室打人毁物,造成毁坏物品价值2120元,案发时间为2015年1月26日,案发即报案,但公安机关没有对现场进行勘察,扣押提取涉案物品,而是在1月30日补充上述工作,在言辞证据存在矛盾无法确实证明2120元涉案物品均为案发当天嫌疑人损毁的情况下,数额是否达到2000元构罪标准存在合理怀疑,达不到起诉条件。

6、未及时对已扣押物证围绕构罪要件进行取证工作,移送审查起诉以后丧失取证条件,导致构罪事实无法查清。如贾某某、贾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现场查获赌博机三台(其中一台损坏),两台可用赌博机共12个机位,嫌疑人辩解能够使用的只有7、8个机位,公安机关未及时鉴定能够使用的机位数量,移送起诉后因放置时间过长无法开机检验,导致是否达到10台赌博机数量(以机位计算)的事实不清。

7、在刑事立案后对行政机关的取证材料未及时进行证据转换,达不到刑事审判证据标准。如李某某污染环境案,环保局检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炼油,现场扣押物品经鉴定均为危险物。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后,调取了环保局的两份现场危险物扣押清单,一份扣押决定书数量2吨,一份称重明细表数量8754斤,存在矛盾,且称重明细表当事人未签字。公安机关直接使用了上述清单,而未进行嫌疑人、见证人在场的重新称重工作,移送起诉后现场废物已被转移,导致非法处置废物是否达到3吨以上的构罪事实不清,无法起诉。

8、忽视对案件中关键证人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如商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陈述伤情系犯罪嫌疑人形成,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在场只有一名关键证人陈某某,初始证言指认嫌疑人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殴打或推搡行为,后出现反复,改变证言称嫌疑人与被害人无身体接触,公安机关对其原始证言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导致案件关键事实不清,无法起诉。

9、认定犯罪事实的多份证言均来源于被害人陈述,属于传来证据,没有证明效力,被害人陈述仍相当于孤证,导致案件事实存疑。如任某非法拘禁案,被害人陈述称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了非法拘禁和殴打行为,但无法提供实施行为的确切地点,嫌疑人否认,在案其他多名证人虽证实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但均为听被害人所说,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导致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

10、没有实物证据且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辩解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侵财类案件,关键证据缺失坚持移送审查起诉。如窦某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骑摩托车抢夺被害人所戴项链,被害人称被抢走28克黄金项链和装饰项链各一条,但现场只发现价值30元的装饰项链,且嫌疑人系原路返回查找所抢项链时被抓获,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抢夺后藏匿或丢弃,以被害人陈述和一名证人证实被害人当天戴两条项链的证言就认定抢夺对象为一条黄金项链并据此定罪明显欠妥。

11、提取、扣押等笔录未及时制作或制作不规范,导致送检检材来源不清,相关鉴定丧失证据效力。如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对被容留吸毒人刘某某的人体尿样毒检报告非原件,无尿样提取笔录,测试条页面一份手写标注、一份无标注,且标注为刘某某的报告制作日期早于案发时间一天,导致关键毒检报告丧失证据效力。案发前另一次容留吸毒事实供证不能印证,案件整体无法起诉。

12、容留卖淫案件抓现形一人次疏于对此前容留行为的证据收集,即缺少二人次以上够罪要件。如汤某某容留卖淫案,现场抓获一对卖淫嫖娼人员,进一步取证时没有对此前另外确切的卖淫行为进行证据固定,而只有犯罪嫌疑人和卖淫女泛泛的“以前有过两三次、三四次卖淫行为”的言辞证据,无法确定除现形以外的二次卖淫行为,导致案件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条件。

13、聚众型犯罪案件尚未查清涉案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仓促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导致缺少法定构罪要件。如侯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能够证明侯某某在案件中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证据不足,难以认定其为首要分子,而本罪只对首要分子进行刑事处罚,导致存疑不起诉。

14、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失窃现场的关联性的证据较为薄弱或只有间接证据,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盗窃行为,导致案件达不到起诉条件。如秦某盗窃案,没有抓获犯罪现形,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搜查出多起被害人报案失窃的大量物品,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且报案人所报失窃物品与查获物品存在较大出入,仅在犯罪嫌疑人车上扣押撬棍等作案工具,没有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等取证工作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失窃现场的联系,导致直接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15、以“恶意透支”条款认定行为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时,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取证不足,仓促立案。如刘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接到银行报案后,未区别“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尚未查清嫌疑人是否具有偿还能力、是否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是否隐匿逃避银行催收、是否转移资产逃避还款、是否透支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事实,针对嫌疑人的合理辩解未取得有效反证,导致嫌疑人是否非法占有透支钱款的关键事实不清,达不到起诉条件。

作者李子枫(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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