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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之法院判决无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20-03-19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3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之法院判决无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在无法确定直接证据真实性,且间接证据无法相互结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如代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有罪证据是被害人的陈述,但陈述前后对案发地点、案发时间、是否与代某一起去吃饭及是否用手机与代某通话和聊天等内容,与其他证言相矛盾,且无法排除。腹内胎儿的DNA与代某系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可以证明代某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否违背意志的事实不清,而多名证人证言系传来证据,均来自于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在未取得原始案发现场的直接证据,未排除被害人陈述的矛盾点,仅以存在瑕疵的“孤证”移送审查起诉欠妥。

2、模糊概括的伤害行为无法对应具体细微的伤情成因,仅以双方厮打即认定被害人的全部损伤均为被告人形成,认定被告人有罪不当。如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嫌疑人承认对李某某造成伤害,但是概括性承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二人发生厮打,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述的具体手指伤系被告人用嘴咬造成的,且被害人只有手指的指肚侧受伤,手指指背处没有受伤,伤情与被害人陈述不符。公安机关现场出警后没有及时固定现场多名证人的证言查清具体案发经过,亦没有进一步对伤情进行成因鉴定,仅凭双发发生撕扯且被害人事后形成一处轻伤便轻易认定被告人有罪明显不当。

3、行政机关移交案件,公安机关在原始现场或原始证据已经灭失、丧失取证条件的情况下不宜立为刑事案件。如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本是一起居民窃电被供电企业处罚的行政案件,但由于当事人屡次到供电进行闹事,引发供电公司以刑事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由于报案时间已经是时隔一周以后,用电稽查人员没有在现场查处并固定窃电点的证据,仅开具了窃电处罚通知单。公安机关收案后对现场情况进行勘验检查,现场已经被嫌疑人完全破坏,不具备勘查条件,导致窃电点、窃电设备及窃电时间等关键原始证据均无法取得,最终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无罪。

作者李子枫(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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