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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之普通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20-03-19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5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安机关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之普通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犯罪行为涉嫌数罪或处断的一罪时侦查和取证工作不全面。如王某盗窃案,采取破坏机动车玻璃的手段窃取车内财物,公安机关仅就失窃财物作为犯罪数额,进行价格鉴定。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机动车破坏造成的损失为5万余元,涉嫌故意毁财的法定刑已超过失窃涉案财物盗窃罪的法定刑,却未进行相关价格鉴定,导致侦查取证工作缺失。

2、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情况的实际调查。如王某、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对于王某前科劣迹情况未予调查,因在案发前其已经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鞍山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出现了同一犯罪嫌疑人两地刑事司法活动同时进行的问题,导致法院判决后无法送监执行。

3、针对部分特殊罪名的侦查取证工作不够完善。如王某放火案,没有提供详细的现场勘查和消防部门的相关报告,导致案件起诉时没有固定和建立起放火点、引燃物、燃烧物等客观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即客观证据的关联性较弱。且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等言辞证据存在的部分矛盾无法排除,导致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

4、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没有进行有效监管,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无法查找和顺利提审犯罪嫌疑人。如王某某诈骗案,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未能及时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后,王某某仍百般推脱拒不到案接受讯问,导致案件到期无法起诉。

5、办理指定管辖案件不及时。如张某、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侦查时限已满才报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市院指定管辖需商请市中法,需要检法两家文书的制作、汇报、决定、送达等工作,公安机关未留出一定的期限,增大公诉部门工作难度。

6、部分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未附犯罪嫌疑人的入所体检表,在庭审中嫌疑人与辩护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排除有罪供述。如刘某诈骗案,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交新证据,即被告人刑拘后取保就医的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入所时遭到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而卷宗内没有入所体检表,公诉人质证阶段无有效证据予以反驳。

7、犯罪嫌疑人前科或被判决后的证明材料不全。如张某某、胡某故意伤害案中,公安机关仅调取了张某某和胡某前科的判决书,缺少服刑监所的服刑材料或释放证明,导致服刑期满时间不明,影响对胡某是否构成累犯的认定。

8、参与制作询问、讯问笔录的侦查员签名不及时、不真实。常见情形为同一时间同一侦查员询问或讯问不同证人或嫌疑人、一名侦查员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笔录中缺少两名侦查员签字、签字的人员与讯问的人员不一致、讯问人员事后混乱补签等,导致言词证据证明效力减弱,且易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如孟某某故意杀人案,侦查员李某的签名在同一时间段出现在两份不同的笔录上,可能事后随意补签,且有一份笔录时间与指认现场卷中时间仅相隔五分钟,侦查员李某和见证人王某某的签名同时出现在讯问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中,即五分钟内二人存在于两个现场,显然不合理。

9、在制作询问或讯问笔录时滥用笔录模板。如姜某交通肇事案,使用的讯问模板中存在“你是因为什么事接受公安机关传唤的”等预先机打的问话,其余问话均为侦查员手写。姜宇及其辩护人辩解其为主动投案,并非接受传唤,格式模板的签字笔录不能证明传唤到案的事实。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到案情况事实不清,进而认定是否构成自首存在合理怀疑,量刑存在重大分歧。

10、不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的证据收集,忽视合理辩解。如戴某某、张某某职务侵占案,戴、张二人代表公司承接第三方的装修工程,公安机关仅调取了第三方给其二人支付的工程费用,忽视了二人所辩解的工程尚未完工,存在多处合理的正当花销证据的收集,甚至连戴、张二人报账流程、所在公司确认情况、第三方公司支付凭证都没有予以调取和说明,仅以钱款去向不明为由认定侵占数额,证据明显不足,不利于指控犯罪。

11、未核实送交价格鉴定的检材与案件物证的同一性,导致鉴定意见结论与案件事实无关联性。如陈某等三人盗窃案,公安机关在扣押嫌疑人盗窃的机动车后,委托价格鉴定时仅依据车辆大架号、发动机号及与之配套的被害人提供的车辆手续,而未认真查清上述材料与盗窃车辆是否同一,后经审查发现,被害人拥有两辆相同车辆,一辆具有正规手续,一辆走私取得无手续,丢失及查获的车辆即为后者,送检时依据前车切割下来后改装至后车的发动机号、大架号和相关手续作出的价格鉴定显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李子枫(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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