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诉讼制度。当事人撤回上诉,意味着对一审法院裁判的承认。
撤回上诉是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应当依法撤回上诉,即撤回上诉应当获得法院的准许。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需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都不应准许其撤诉。另外,对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提出上诉,各自的上诉理由又不一致的,也不应准许其撤诉。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审判实践中,准许撤回上诉的一般用书面裁定,而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则大多采用口头裁定。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特点加以规定的;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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