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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刑事审判 >> 认罪认罚

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之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日期:2019-11-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74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意见,《中国刑事法杂志》特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苗生明厅长和办公室负责人周颖撰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问题》,对意见的制定背景、经过和主要内容进行理论阐释和适用说明。全文约三万字,为方便阅读,省却注释。全文参见《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6期。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将直接影响对其强制措施的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明确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指导意见》对此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社会危险性评估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的必要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表明其有悔罪的态度,相较于不认罪情形,显然社会危险性明显降低。对此,《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罪行较轻、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犯罪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依法可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适用

对于认罪认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逮捕是从宽的重要体现之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认为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不再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已经提请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实践情况看,速裁程序中非羁押措施的适用率较高,达到50%,这一方面体现了速裁程序对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初犯、偶犯给出路,在扩大非监禁刑适用,实现恢复性司法方面意义重大。

(三)逮捕的变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大小,会随着认罪认罚的推进而改变,比如侦查阶段出于顺利推进案件侦破,避免犯罪嫌疑人妨碍诉讼的需要,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取得被害方谅解,此时经过审查评估,其已无社会危险性,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对此,《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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