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婚约财产,俗称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于婚前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产。受传统民俗及道德观念的影响,彩礼在我院辖区范围内较为普遍,并且彩礼的种类名目日渐繁多,数额亦不断攀升,一旦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离婚,则彩礼的处置往往容易引发纠纷。
对于彩礼的返还,在审理实践中,除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二、彩礼之返还原则
1、保护给付方的原则。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就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彩礼的性质既然是不当得利,就应当全额返还。
而且,在现实中,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收入不高,家庭财产不多,不少家庭都是借债给付彩礼,不惜代价满足对方提出的条件,因此,应当着重保护给付方。
2、尽量返还原物。彩礼特定物的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双方当事人能够确定,例如车辆、戒指、项链和手链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则应当返还原物,这样可以减少矛盾;原物确不存在的,按市场价计算返还现金。
3、严格适用法律,兼顾本地习俗。严格区分彩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界限,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应综合考虑本地习俗、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兼顾双方利益平衡。
4、综合考量,是否登记结婚是重要的侧重因素。在处理这种案件中,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返还尺度相对从紧。而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形,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返还尺度相对从松。另外,对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同时需要考虑彩礼认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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