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配合抢救的义务吗
答:支持、配合安全事故抢救,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耍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安全事故发生后,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每一个人或单位的生产生活,因此,积极配合安全事故的抢救,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每一个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明白的进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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