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如何赔偿
【案情】
李某与陈某系同事关系,均住在公司职工宿舍。2017年2月15日晚,李某邀请陈某、陆某等八人约定晚上聚餐,李某开其自己的车并搭陈某一同前去,因李某聚餐时饮酒,聚餐后李某就要求未饮酒的陈某开车一同返还住处。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倒骑电动车的周某,造成周某受伤,经交警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赔偿了周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23652.3元后以其驾车系义务帮工为由,向李某追偿其已支付的周某的损失。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系驾驶人,也即侵权人,而李某作为车主并无过错,应当由陈某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对周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系驾驶人,但陈某系在李某的要求下才开车的,陈某构成义务帮工,李某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者应邀为被帮工人无偿的提供劳务,义务帮工具有无偿性、临时性、接受性、单务性等法律特征。本案中,李某在聚餐时饮酒不能开车,所以才邀请陈某替其开车返回住处,李某与陈某之间显然形成了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其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与陈某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故作为被帮工人的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可参照该责任的划分,由李某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本案中陈某应邀为李某代为驾驶车辆,双方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作为受益的被帮工人李某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陈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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