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录音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一丁某某诉赵某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寿光市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寿胡民初字第371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原告:丁光友被告:赵明贵
基本案情
原告丁光友与被告赵明贵系同学关系,被告赵明贵因生意周转向原告丁光友借款两笔,分别为5000元、4000元,共计9000元。因原告丁光友与被告赵明贵平时关系较好,在被告赵明贵向原告丁光友借款时,原告丁光友未要求被告赵明贵出具借条。两人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丁光友多次催促被告赵明贵返还借款,但因被告赵明贵生意经营惨淡,无力返还该借款。原告丁光友于是将其与被告赵明贵的通话录音录下,作为证据起诉赵明贵,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因本案没有直接的书面证据,法庭对原告丁光友提交的录音证据没有当庭认定其效力,又两次向被告赵明贵送达了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出庭应诉,但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后法庭又多次联系被告赵明贵,并到其蔬菜大棚处说理,被告赵明贵才出庭应诉。庭审中,原告丁光友向法庭作了陈述,并提交了与被告赵明贵的通话录音证据。被告赵明贵辩称向原告丁光友借款9000 元属实,但该借款已经全部偿还完毕。法庭询问被告赵明贵有无向原告还款的证据,被告赵明贵称没有。
〖案件焦点〗
该借款有无偿还应当由原告负未偿还的举证责任还是由被告负已偿还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寿光市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仅靠原告丁光友提交的录音证据只能证实被告赵明贵曾经向原告丁光友借款,并不能证实被告赵明贵对借款尚未偿还。对于该借款是否偿还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根据案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本案中,承办人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赵明贵,理由如下:1.被告赵明贵经法庭三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常理,如果原告丁光友无中生有,诬告被告赵明贵借款不还,被告赵明贵应当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参与庭审,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被告赵明贵当时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应对法庭传唤。2.承办人在向被告赵明贵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的过程中,了解到赵明贵生意惨淡,在外大量借款且没有偿还的迹象。以上两点意见虽然不能体现到法院最后生效的法律文书上,但是足以影响承办人对本案举证责任分配的考虑,故承办人综合各种因素,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赵明贵。但是承办人认为,在没有这些异常因素的情况下,原告应对被告没有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原告仅有录音证据证实被告曾经向其借款,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助证明的话,判决原告败诉更加合理一下,这样也有利于向案件当事人表明,民商事案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有利培养公民在经济交往中注意把握证据,增强法律意识,靠法律和证据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素养。综上,判决赵某某返还丁某某借款本金9000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法官后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难以确定举证责任由谁负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适当的分配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曾经向其借款,但是该款是否已经偿还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亦不能举证证明该款是否已经偿还,在此情况下,仅凭庭审情况难以做到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我们应当根据当事人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表现及实际情况,合理掌握案情,做到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打压非法利益存在的空问。
本案判决后,被告赵明贵未上诉、上访,法院工作人员在向其送达败诉的判决文书时,其态度平和,并签字确认收到判决书。总体上,承办人通过对本案案情的掌握,对该案的判决做到了既尊重法律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合理的裁判,实现了定纷止争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编写人:山东省寿光市济阳县人民法院张誉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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