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向子女赠与房产的条款能否撤销
答: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系婚姻双方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该赠与条款符合《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在赠与财产权属发生转移前可以根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夫妻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二是在法院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第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任意撤销,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恶意利用上述条款达到离婚及占有财产的目的,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可在一年内提起诉讼,如未发现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请。第二种情形中,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旦生效,则赋予了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其效力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故亦不能予以撤销。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