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由专门机构审查处理并有完备的程序保障。除因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变更需要变更执行当事人,由执行实施机构直接处理外,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案件均由执行审查机构办理。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属于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原则上应当进行听证审查。但变更或追加的事实清楚、关系简单的,可不进行听证,通过通知当事人到庭谈话、查阅案卷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应当作出裁定,并及时送达各方当事人。裁定中应当载明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主体不到庭的,不影响审查程序的进行。经审查,证据充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予以变更或追加;证据不充分或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变更或追加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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