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向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的事由、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所涉执行案件的案号,并附初步的证据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或追加申请,经审查,没有明确的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主体的,应裁定撤销案件。
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同时又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被变更或追加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执行机构中止对案件的审查。诉讼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执行机构恢复审查程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执行机构裁定撤销案件。中、基层法院裁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变更或追加申请后,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变更或追加申请,并附有新的关键证据的,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审查。执行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后,被变更或追加的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追加裁定确认错误,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的规定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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