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时庆受贿、内幕交易案
关键词
刑事 受贿罪 内幕交易罪 受贿方式 委托理财 低价购房 受贿数额计算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及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
2.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基本案情
(一)受贿罪
1.被告人肖时庆在中国证监会、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对涌金集团控股的株洲千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金药业)、湖南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芝堂)曾提供帮助。2006年,涌金集团实际控制人魏某出于感谢,并欲使肖时庆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为涌金集团控股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借壳成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提供帮助,为肖时庆提供了其所控股的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发行的瑞兴财产信托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瑞兴理财产品)13.5万份。肖时庆收受魏某托雷某转交的15万元本金后,将相应资金交给云南信托股东赵某,并以肖时庆家保姆刘某的名义签订资金委托协议,由赵某妻子谈某代为持有13.5万份理财产品。2008年2月该理财产品到期后,赵某通过谈某的银行账户于2008年3月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人民币6157797.96元转入肖时庆之妻周正清账户。
2.2006年至2007年,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为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公司)增发股份担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于2007年11月为该公司募集资金近12亿元。亿城公司董事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肖时庆的支持,提出低价销售商品房一套。2008年8月20日,肖时庆和妻子周正清以周正清及儿子肖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亿城公司开发的北京市万城华府小区海园7号楼8018商品房一套,合同价格为715.843万元人民币。经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购买时市场价格应为1626.43万元。
(二)内幕交易罪
2004年,被告人肖时庆担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期间,得知中石化拟对下属上市子公司进行整合试点,探索整体上市。2006年,肖时庆利用中国银河证券担任中石化下属上市公司财务顾问的机会,获得中石化即将启动第二批下属上市公司的股改和重组工作的信息。2006年9月,原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申某让肖时庆打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拟借中石化下属上市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化二)的壳上市信息的准确性。肖时庆从光大证券财务总监胡某某处获知光大证券正在与中石化就借壳事宜进行谈判的信息后,于9月21日至30日,指使其妹肖某某和邹某某利用控制的多个账户购入北京化二股票4306002股,交易成本35290545.12元。中石化后与国元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就让壳重组达成协议,北京化二股票更名为国元证券。2007年10月国元证券复牌后,肖时庆指使邹某某将所控制的肖时庆家庭保姆刘某股票账户上的国元证券股票售出。2009年3月,肖时庆指使妹妹肖某某等人将所控制的国元证券股票全部清仓。经司法会计鉴定,共计从中获利人民币103901338.92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郑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时庆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亿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肖时庆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和内幕交易罪合并判处被告人肖时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肖时庆利用其担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为魏某相关公司借壳上市提供帮助,魏某以让肖时庆购买自己公司推介的理财产品的方式答谢肖时庆,肖时庆不仅未实际出资,且在短期内获取了巨大收益,双方行为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的性质,肖时庆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肖时庆任银河证券总经理期间,银河证券为亿城公司增发股份担任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为亿城公司募集资金近12亿元,是客观事实,足以认定肖时庆利用职务之便为亿城公司谋取利益。肖时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亿城公司谋取利益后,通过亿城公司原董事周某某的介绍和安排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其为亿城公司的谋利行为与其受财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明显具有权钱交易的性质,依法构成受贿罪。
关于被告人肖时庆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经查,(1)肖时庆获得的内幕信息已表明北京化二让壳重组已进入实质阶段、势在必行,常人即可判断出投资北京化二将会获得非常的市场回报,并非系利用自己的知识、智慧对证券市场做出的分析和预测。(2)肖时庆指使邹某某、明示其妹肖某某2006年9月底之前建仓完毕,该时段正是北京化二股票的价格敏感期,这种“判断”显然是以北京化二让壳重组为背景,即以获得的内幕信息为基础。(3)肖时庆辩解系根据股权改制的整体趋势做出判断而投资北京化二与事实不符,理由是:其一,股改是全方位的,肖时庆却将全部资金投入北京化二,针对性极强;其二,股改是整体推进的,肖时庆在2004年便得知中石化探索整体上市的思路,却集中在2006年9月底全仓持有北京化二股票,即获得内幕信息之后,时效性极强。肖时庆的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其系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非根据股改政策做出的判断。
综上,被告人肖时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理财、低价向请托人购房等方式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5463667.96元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肖时庆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03901338.92元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数罪并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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