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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诉讼时效

另案中保证人对保证责任认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日期:2016-03-01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2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另案中保证人对保证责任认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人在另案诉讼中承认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应视为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构成保证债务的时效中断。

标签:保证|证据规则|诉讼时效|另案中陈述

案情简介:1997年,电子公司向银行贷款238万美元,电子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2002年11月12日。2003年9月,银行向电子集团主张保证债务。2004年10月,电子集团在另案中陈述,其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2005年8月,银行起诉主张债权。

法院认为:2004年10月,电子集团在另案起诉状中陈述其为电子公司238万美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视为其愿意承担本案担保责任,该陈述是对本案所涉债务的承认和认可,故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实务要点: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另案诉讼中承认对债权人的保证责任并未解除,应视为其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故而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电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以及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的实现——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高燕竹,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003/23:123);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案例指导》(201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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