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依政策核销,主债务及从债务不当然免除
——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依政策核销后,金融机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主债务及从债务责任亦不当然免除。
标签:不良债权|债务核销|保证债务
案情简介:2012年,受让银行对机械厂不良债权的资产公司起诉保证人房产公司。房产公司以机械厂系政策性关闭破产,根据国务院在政策性关闭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处置相关文件规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可依政策层报核销,核销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归于消灭,则从债务消灭,担保人免责。
法院认为:①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相关政策性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前者规定“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后一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继续催收”。②根据上述两文件精神,担保人关于免除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实务要点: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依据政策核销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主债务及从债务责任亦不当然免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7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见《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依据政策核销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主债务及从债务责任亦不当然免除——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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