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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日期:2016-02-13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381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应适用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立〕明传〔2002〕10号)和明传〔2005〕187号有关规定。

标签:借款合同|行社脱钩|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1997年,农行以支信、支信换据和拆借用途,与信用社签订本金1600万余元、利息1300万余元的借款借据。1998年,双方签订偿还支信贷款协议,确认了债务数额并约定了4年的还款期限、方式和利率。2006年6月,农行诉请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有关本案诉讼时效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①农行以支信、支信换据和拆借用途,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借据,其目的是明确脱钩前行社一体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偿对农业银行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又签订了偿还支信贷款协议书,确认了债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方式和利率。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性质。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日 法〔立〕明传〔2002〕10号)和《关于对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恢复诉讼程序的通知》(2005年6月21日 明传〔2005〕187号)有关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和恢复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规定,应适用本案。②双方偿还支信贷款协议约定的偿还期限为五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03年12月28日之次日。2002年4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以〔2002〕132号通知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的案件有关问题,要求各行自收到本文件始,原准备对信用社提起诉讼的,一律中止起诉。此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明传〔2005〕187号于2005年6月21日恢复审理后,农行于2006年9月29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实务要点:行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日法〔立〕明传〔2002〕10号)和《关于对涉及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纠纷案件恢复诉讼程序的通知》(2005年6月21日明传〔2005〕187号)有关人民法院暂不受理此类案件和恢复此类纠纷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程序的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47号“某银行与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应根据性质区别对待,支信贷款与委托指定贷款有本质区别应当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贾纬,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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