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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婚姻家庭

婚姻瑕疵登记应如何救济

日期:2016-02-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94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瑕疵登记应如何救济?

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婚姻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对于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骗得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并无直接作出撤销登记的权限。

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中所明确的,“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婚姻瑕疵登记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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