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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115次 [字体: ] 背景色:        

他人利用读卡器窃取储户密码盗取存款的责任认定

——犯罪分子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等窃取储户信息的,应当认定银行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

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安全保障义务-自助柜员机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汤某等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的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窃取了王某借记卡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王某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 42万余元。后汤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法院认为:王某在银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系商业银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保密义务不仅指银行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亦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亦系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义务应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本案中,案外人汤某等人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MP4的方式,窃取了王某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王某借记卡账户内支取、消费 42万余元。上述事实说明,涉案自助银行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清理,未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自助银行柜员机反而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安全隐患,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本案中,王某借记卡失密,是银行违反安全保密义务所致。储户大多缺乏专业知识,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难以辨别门禁识别装置是否正常,是否安装了其他不明识别器,亦难以发现柜员机上部是否安装了非法摄像装置。银行未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必要的维护、未能给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环境,导致持卡人借记卡密码泄漏,且在借记卡尚在储户本人手中的情况下,银行未能准确识别被犯罪分子复制的假卡,最终导致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骗走,又错误解释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约定的含义,主张风险一律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银行给付王某全部被窃取的款项。

实务要点: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卡号、密码等信息,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认定商业银行未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构成违约。储户据此要求商业银行按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资金短少系因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其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其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鼓楼区法院2008年11月26日判决“王某诉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9:476);另见《合同法视野下的金融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吴宏、丁广),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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