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条件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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