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二份。
(二)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核对后留取复印件;有代理人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五)以新证据为由申请监督的,应提交新证据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在十日内补充齐全,逾期不予补充或经补充仍不齐全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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