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督案件当事人应向哪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一)当事人不服区、县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向与该法院同一辖区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当事人不服北京市管辖区域内各基层铁路运输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向对应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不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向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应当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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