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效力
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诉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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