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过高违约金的调整应符合哪些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制度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合同法》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能适当调整违约金,而一般高于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
(史文培诉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2008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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