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预见性原则的实践应用
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诉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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