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是否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2004年9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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