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托合同只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属于法定解除权。虽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诉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2005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2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