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有特殊规定
合同依法成立,所谓依法,就是要约和承诺应当合法。法律对拍卖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有特殊规定,如果拍卖师在某一价位上落槌前,没有向全体竞买人公开报价,也没有进行三次报价,违反了拍卖活动的法定程序和拍卖法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其落槌行为属于无效承诺。因此,竞买人与拍卖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非依法成立。
(曾意龙诉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纠纷案——200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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