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声报价法”在拍卖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所谓“三声报价法”是拍卖行业的传统报价方式之一,目前仍为我国众多拍卖公司与竞买人所认可。对于拍卖活动是否必须采取“三声报价法”,《拍卖法》没有规定,如果拍卖公司的《拍卖规则》也没有规定,但拍卖师在报价时采取了“三声报价法”,现场的竞买人也接受了这一报价方式,则表明三声报价的拍卖习惯做法已经成为本次拍卖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因此,如果拍卖师在某一价位上没有经过三次报价,即落槌宣布成交的做法,违反了本次拍卖活动的规则,同时也剥夺了其他竞买人公平参与竞买的机会。因此,拍卖师在该价位上的落槌是无效的。由此可以认为,“三声报价法”是拍卖行业的惯例,虽然法律、拍卖规则对此种报价方式没有规定,但行业惯例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被各方当事人所认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相应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
(曾意龙诉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等拍卖纠纷案——200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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