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对于何种情形下应认定属于申请错误,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作进一步明确,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就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较大争议,一直未能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做法。现就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阐述下笔者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意见。
2011年7月,原告张某起诉被告李某要求其赔偿人身损失款60万元,并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扣押了被告李某正营运中的客车。后因诉讼主体错误、证据等原因,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2012年11月,被告李某以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其车辆营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2万元。
此类案件的处理难点在于如何界定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二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定财产保全错误应采取严格的评判标准,因申请人无法预料案件的判决结果,即使申请人败诉,但只要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事项尽到了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恶意保全,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对申请错误的认定,不应过于狭隘,只要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就应该认定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构成侵权,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笔者认为,认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唯一的界定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支持,而只要申请人败诉或撤诉,即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无需法官再去主观的分析、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构成侵权。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是其认为自身的合法利益被侵害而寻求法律救济,而如果申请人主张保护的利益却未得到法律支持,则财产保全的前提就不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财产保全的申请当然就属于错误了。
其次,从该法条的表述看,申请人承担赔偿的原因就是申请有错误,而错误是一种结果形态,所以并不需要去追究该错误是如何发生,不需要去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况且,笔者认为,申请人败诉后,其对保全本身就存在过错。每一起案件,基于各种原因,均存在败诉的风险,比如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充分与否、甚至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均可能影响裁判结果,而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时应该知道诉讼存在风险,而在申请人在明知案件有败诉风险、有可能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仍然申请财产保全,而其出于盲目自信或者放任的心态申请财产保全,其在主观上即对损害结果是存在过错的,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申请人张某在保全中存在主观过错,有客观行为,有具体损失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张某的保全行为即对被申请人李某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来看,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即应该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风险,该风险不仅是保全费用,应该与其造成的损失相对应。该案中,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扣押对方的运营中的车辆,在车辆被扣押期间,被申请人就可能损失一定的运营收入。而此案中申请人最终败诉,如仅以申请人不存在恶意保全为由认定其不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那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这样处理的话对被申请人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不能过于苛刻,界定的唯一标准就是申请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得到法院支持,这样也更符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对双方当事人也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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