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正本及与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数量相符的副本;
再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和文书生效日期;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中应列明再审事由,且列明的再审事由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申请再审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由申请再审人本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审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主体资格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再审时应提供其继受权利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1)申请再审人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该主要证据属于虚假、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据材料。
(2)申请再审人以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为由申 请再审的,应当提供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相应生效的法律文书。
(3)申请再审人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以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为由提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协议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