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手续购房屋却陷连环官司
通过合法程序取得房屋,顺利出证还没几天,却被房管局通知要注销房产证。本报去年4月20日A5版报道的《发了房产证 怎么又撤销》一案,日前又有新进展。前天,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被撤销房产证的阮先生又将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及向法院出示虚假证明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00万元。
据悉,涉案的房屋是原告经过正规转让手续,才购得的一套540平方米的二手房屋,顺利出证没几天,被房管局通知要注销房产证。清远市民阮先生一家为这起离奇的事件陷入了连环官司。
据悉,原告在查实买卖房屋产权清晰、并无他项登记和强制措施后,才与原屋主张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还登报进行了公示。经过法定登记和审核公示程序,清远市房管局于2010年9月3日核发房地产权证书给他。出证后几天,房管局突然通知阮先生,发出去的房产证需办理注销手续。原来是原屋主张某在明知已将诉争房屋合法转让的情况下,与另一市民肖某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将这栋楼及占有土地交付其用于抵偿债务。
在法庭上,原告律师出示了多项证据指控被告方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未能及时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义务,导致原告在查询办理房产证时未获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真实交易状况,导致钱财被骗,其中原告举证的一份国土局出具的查询地籍结果答复书显示在2014年2月17日涉案的土地还是处于“无查封”状态。
另外,被告职员严×扬于2010年9月10日在清城区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中也显示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没有任何查封、抵押记录,并提供当天查询的《土地登记卡续表》以表明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直至2010年9月10日仍没有任何查封、抵押记录。此外,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就已向被告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涉案房屋却无任何查封记录。这证明被告在收到清城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并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完成查封手续的情况下,为推脱责任,弄虚作假,事发后才向法院作出涉案土地被查封的证明指控,被告方代理律师抗辩,国土局关于涉案房屋的原始土地登记卡续表已显示在2009年2月11日已记载查封,称原告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伪造查封登记手续。至于原告指出的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四份查封登记手续内容、时间前后矛盾,是因当年的电脑录入系统未完善,而原告索赔200万元亦无法律依据。
最后,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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