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问:我经营的一家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因对方一直不付货款,我公司起诉至法院,后自称是被告公司委托代理人的李某到庭并携带加盖有被告单位公章的全套授权委托手续,表示受被告公司委托,愿意接受调解。调解结案后,被告提起再审,表示其单位并未委托李某签订任何合同,是李某伪造了被告单位的公章,以假公章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又以假公章捏造了授权委托手续。某机械公司提出,其已对李某在本案中的诈骗行为向某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且已立案,请求驳回我公司起诉。请问,如果民事案件事实涉嫌犯罪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本案涉及的是“先刑后民”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先刑后民”原则,民事案件事实涉嫌犯罪的,法院应该会驳回你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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