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实际出资行为但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入伙是否有效?
问:受朋友道某邀请入伙他与李某共同成立的一合伙企业,朋友是该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我投资了60万元给他,他出具了含有入伙的意思表示内容的收据并加盖了企业印章,但我们没有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之后我也参与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管理。我的入伙是否有效?
答:您好。你的入伙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您所述情形,您投资60万元的行为,属于道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你的投资行为须获其他合伙人即李某的同意,否则为无效。而实际中,并未有证据证明您投资60万元的行为已获李某的同意,故而应认定为无效。对于这60万元,应视为对该合伙企业的债权由该合伙企业予以返还,李某与道某作为合伙人,对该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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