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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日期:2015-05-0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光山县法院 朱是军 方应权

一、公告送达增多的原因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公告送达不断增多。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社会人口流动量大,城镇和农村大部分劳动力都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无法知其下落;二是广阔的劳务市场为打工仔和打工?们提供了极其广泛的感情交流空间,即或是天南地北的有情人也能终成眷属。但新的婚姻观念的冲击使得他们喜则百年合好,恶则各奔东西,婚姻家庭纠纷增多而实际送达困难,导致公告送达随之增多;三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在经营破产后,为躲避债务或外出淘金,举家外迁或长期不归,致使案件无法适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送达方式。

二、存在的问题

1、对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适用了公告送达,随意扩大了公告送达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下,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目的是通知受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其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除此两种情况外,均不能适用公告送达。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不够规范的地方。一是有些案件本来可以查找到受送达人的地址适用直接送达,或是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的,却因怕麻烦等原因而直接适用了公告送达;二是有的受送达人刚刚外出打工,尚未与家中联系,有的甚至是受送达人本来在家。因送达人多次到受送达人家均未见到受送达人,就认定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即适用了公告送达,作出了缺席判决。以上两种情况,不仅违反了公告送达的法定程序,剥夺了受送达人的诉权,而且直接导致了案件处理结果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容易造成裁判不公和激发另一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

2、适用公告送达时采用的送达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达到公告送达的目的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承办人程序法意识淡薄,漠视受送达人权利,以诉讼成本高等因素为借口,不仅有的公告没有在报纸上刊登,就连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也没有张贴,只是将公告作为案卷材料入卷了事。这样做,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对公告送达的基本要求,也不能起到公告送达的应有作用。

3、适用公告送达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法定程序不完备。公告送达必须有证据证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案件在适用公告送达时既没有反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材料,也没有证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更没有反映适用公告送达是否必要和合法的相关材料,所有这些都已成为适用公告送达案件程上的明显不足。

4、适用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时,未对裁判文的生效时间作特别的规定,容易使法律文书生效时间模糊不清,造成权利申请人执行的具体时间不明确,甚至出现了裁判文尚未生效既发生当事人已结婚或是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

三、规范公告送达的建议。

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将继续增加和扩大,为保证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织组的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恶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民商事审判中将会更加广泛适用公告送达。因此,对公告送达进行规范和改进是非常必要的。

1、依法从严掌握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的诉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必须的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这个情况通常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法律含义应该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指受送达人离开住所去向不明,经过调查,寻找,仍然不能知道受送达人的下落;二是受送达人离开住所去向不明必须持续经过了一段时间,方可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离开住所去向不明后,多长时间才可认定为下落不明,法律尚无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综合考虑对权利人权利保护的及时性和对受送达人诉权保障的有效性,其参考时间应掌握在1年左右较为合适。对于到受送达人家中通知几次均未见到受送达人或受送达人正常外出打工的都不能认定为下落不明。另外,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适用公告送达,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这类证据应包括受送达人近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证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一律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2、改进公告送达的方法,使公告送达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

公告送达的作用有二,一是通知受送达人到庭应诉或领取裁判文书;二是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该同时兼顾这两个功能。在审判实践中,有一部分受送达人见到了公告却,能够在公告送达期间内到法院应诉或领取裁判文书,行使了自已法定的诉权。但也存在有的受送达人没有看到报纸和法院公告栏中有关受送达人的公告,没能及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以行使诉权的实际情况。故此,在适用公告送达时,除了正常的登报或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外,还应将公告转交受送达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他们帮助查找受送达人,尽最大可能使受送达人在公告期内行使诉权;另一方面,即使受送达人没有能够见到法院的公告而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出现,也有利于受送达人理解法院裁判是经过依法公告送达作出的,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从而能够消除受送达人的抵触情绪,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3、完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发放制度,保证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在裁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方可实现相应的权利。

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发放制度是指由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裁判文书生效确切时间的法律文件。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对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告之当事,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实现其权利,义务人应自觉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二对是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其婚姻关系已正式解除,双方均可以享有再婚的自由。但在审判实践中,这项制度还没有经常采用,有时出现了裁判文书尚未生效,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或是离婚案件当事人婚姻关系尚未正式解除,一方当事人就登记结婚的情况。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应该制定和完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发放制度,切实保障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受送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另一方当事人利用案件裁判文书尚未生效的间隙,钻法律空子,提前实现通过诉讼取得的相关权益,以维生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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