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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立案条件

日期:2015-01-08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申请或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三、受申请执行的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六、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该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委托立案的,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6、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需提交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7、继承人和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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