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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
企业上市条件的对赌协议效力解析以上市作为“对赌”条件的约定,是投融资双方较为常见的选择,但该种约定的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通过个案分析,认为对该种约定应作有效判断,对于未能成功上市的补偿条款不应随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予以解除。
对赌协议6大类型及18个条款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约定了股权溢价回购条款,后投资人又与回购义务人签订平价股权回转协议的,对赌条件成就时,如何确定股权回购价款计算依据?
对赌协议约定了目标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回购义务,该大股东以自己系作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或授权代表”处签章为由,拒绝承担回购义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多名股东约定了股权回购对赌条款,即对赌条件成就时,“投资人可以要求各股东回购股权并支付各自股权相应价款,各股东互负连带责任”。如何确定各股东的股权回转责任?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其诉请目标公司实际履行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义务,应否支持?
对赌协议未就逾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约定违约责任的,投资人在诉讼中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手段进行股权融资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当股权出质时,需确定出质的权利。无论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其都不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通过转移凭证或登记来进行。第二,出质人无力清偿债务时,需注意质权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职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股权融资协议里的18个致命陷阱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过准确,最好能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否则公司会为达成业绩做一些短视行为。所以公司可以要求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更多柔性条款,而多方面的非财务业绩标的可以让协议更加均衡可控,比如财务绩效、企业行为、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等。
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股权众筹是继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后互联网与金融资本“联姻”的又一结晶。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生事物,股权众筹发展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引起人们的关注。作者以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为思考对象,以处于股权众筹产业链核心的众筹平台为主要观察视角,通过借鉴域外成熟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对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制度提出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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