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未就逾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约定违约责任的,投资人在诉讼中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裁判观点
原则上,股权回购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但投资人因股权回购价款逾期支付所遭受的损失,一般被认为主要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在协议未就逾期支付股权回购价款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投资人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进行审查。协议约定股权回购价款为投资本金加投资收益的,投资人可以参照约定的投资收益率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但超过逾期付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股权回购义务人以双方对于股权回购价款数额存在分歧、且投资人未及时催讨价款支付为由,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自起诉时计算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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