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约定了目标公司大股东的股权回购义务,该大股东以自己系作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或授权代表”处签章为由,拒绝承担回购义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裁判观点
目标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虽非对赌协议列明的当事人,但作为理性商事主体,其已作为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由此可以推定其对协议约定的其本人作为目标公司大股东所应承担的股权回购义务系明知,在无证据证明其对此义务明确否认的情形下,应视为其在对赌协议中已作出了确认承担该股权回购对赌义务的意思表示。纠纷诉讼后,其主张自己非以大股东身份确认对赌协议因而拒绝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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