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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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异议股东“退出权”与相应的现金补偿请求权 股东的退出权和现金补偿还需要一系列程序性规定的支持。例如,公司有义务告知反对股东的异议权利,异议股东则须在合理期限内将要求现金补偿的意向通知公司,并有权对现金支付金额不满的提出诉讼并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等等。也就是说,并不是赋予中小股东毫无限制的异议权、退出权和现金补偿请求权,而是相应地结合了必须的义务作为对价,以应履行的义务作为保证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
公司分立与中小股东权的保护 公司的分立有其立法上的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承认公司分立行为的存在与合法性。但是,在十多年的公司分立实践当中,我们发现国内的相关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多头立法问题也相当严重,这都有待于未来立法的完善。而在公司分立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中小股东利益受侵犯的案例也是层出不穷。
保护中小股东权的依据与现实意义 中小股东权的保护围绕着中小股东的权益而展开。股东权的产生并非源于天赋,而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行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是股东权得以存在的基础,也就是说,股东权因公司的设立而产生。强化股东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这种保护有其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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