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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风险专栏简介

知识产权风险

  •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和要求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342次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和要求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予以保护;超过法定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权不予保护。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和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的诉讼时效均为两年;两年的起算日期均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但是关于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费的诉讼时效,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发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235次

    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发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且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有关专利保护的临时措施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包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204次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规定 按照侵权人侵犯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即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 关于冒充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209次

    关于冒充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冒充专利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伪造的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以及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 关于假冒他人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422次

    关于假冒他人专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责令假冒者改正并予公告,即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将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予以销毁或者将产品上假冒标注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去掉等;同时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假冒专利行为及责令其改正的决定予以公告。二是没收违法所得。

  • 关于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2032次

    关于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依照本条的规定,进行调解的机关,应是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处理的同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内容,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调解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这种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民事调解,不是行政处理,应由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30次

    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

  • 关于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诉讼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517次

    关于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诉讼的规定 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与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就使用费数额无法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即不愿接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的数额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488次

    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规定 双方经过协商,对使用费数额达成了一致的,即应按双方协商的数额作为强制许可使用费,由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给专利权人。如果双方没有就使用费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使用费数额作出裁决,并以裁决的数额作为强制许可使用费,由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按此数额支付给专利权人。

  • 依强制许可取得专利实施权的单位或个人权利限制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185次

    依强制许可取得专利实施权的单位或个人权利限制的规定 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虽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取得了实施专利的权利,但是其权利仅是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实施专利。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他没有权利允许他人实施该项专利。否则,也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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