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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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在复核的各种材料、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合议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是正在怀孕的妇女;(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犯罪情节、后果及其危害程度;(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应当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具有的特点概述 死刑作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当今世界各国对其适用都非常慎重。我国刑事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并采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死刑案件实行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 、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这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诉讼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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