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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以及能否撤销的问题李德国、郭淑珍不能撤销其赠与房屋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所谓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所谓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人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基于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合同。
合同法释义之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有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其间的义务并不是相互对应的,因此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民事债权的赠与也应当通知债务人 从理论上讲,债权当然可以赠与,在继承关系上其中就包括赠与继承的这一继承方式。在实践中债权可以转让,当然也可以无对价的转让,也就是赠与。民事债权的赠与也应当通知债务人,虽然不需要债务人表态同意与否,但是告知债务人权属的变化情况有利于新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例如,保险单的赠与,其实就是对未来或然权利的无对价的转让,受让人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就成为保险单的受益人。
受赠方在捐赠财产的使用上违背赠与人的意愿,赠与人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受赠方违背赠与人的意愿,应当考察双方有没有相关的协议的约定,如果仅仅口头上的约定或者承诺,就不能断定赠与人与受赠方确定了赠与财产的用途。而只有当赠与人与受赠方明确约定有特定财产用途时,受赠方将受赠财产挪作他用,赠与方将有权撤销赠与合同,追回赠与的财产。
赠与人对赠与物具有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有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纠纷律师网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效力 受赠人因附负担赠与契约之有效成立,即负有履行负担之义务。这一履行也属一种债之清偿,故应依负担之本旨为之,即应依契约就负担之全部负履行之责任。但是,由于赠与的目的是使受赠人无偿取得利益的一种恩惠契约,既曰赠与,自须施惠于人,如果赠与价值少,而负担价值大,那么,就不宜请求受赠人就超过赠与之价值部分,仍负履行其负担之责任。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
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按约定将赠与物之所有权交付给受赠人,在赠与物为不动产时,还应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对待给付。但因赠与人的过失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赔偿。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赠与财产之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对受赠人因物之瑕疵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如果该企业在认捐之后其经济状况才发生显著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否则应当继续履行其赠与义务。而对于那些本无经济能力捐赠,甚至濒临破产的企业,纯粹为了商业目的宣传自身形象,认捐后又称企业经济状况不好不能履行赠与义务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适用“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规定,如果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给受赠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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