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李某,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在此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审理时参考: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主观罪过较轻。首先,被告人所驾驶轿车是合格车辆,被告人没有醉酒驾驶的现象。其主观罪过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无证驾驶,闯红灯、故意超载或驾驶年检不合格、零部件失灵车辆等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其次,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没有预见到会发生事故,或已经注意而注意力度受到影响。因为被告人自下午7点开车闲转到零点,驾驶时间长达6个小时,被告人的注意力以及身体的灵敏度均受到影响,并且事故发生时处于夜间,能见度不佳,这些因素影响被告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其主观方面的过失较小。再次,本案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被告人是在避让其他车辆,紧急调整方向时发生的交通事故。
二、被告人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在现场等候,并在办案民警勘察完现场后,被告人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属于自首,并且已经得到了公诉人及侦查机关的认可。《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悔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完全一致,均如实陈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深刻的认识,认罪态度很积极。
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积极筹钱,通过家属给予了受害人家属拾万元的赔偿。
被告人家庭条件差,经济能力不好,但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赔偿的态度。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通过家属积极筹措,对民事赔偿部分尽了其最大的努力,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无论从主观上还是行为方面,被告人均有悔罪的表现。
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并且在当兵期间多次获得部队及领导的称赞,曾经获得 “个人三等功”的嘉奖。且被告人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过失行为。
4、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虽然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被告人本人除了逆向行驶的过失行为外,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犯罪情节不大,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区别于其他恶性犯罪,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任何不良影响。《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所有条件,完全可以据此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被害人杨春旺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给予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有能力继续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崔睿佳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2014年 11 月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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